保定市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
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北省實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6號,以下簡稱《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完善工作體系,健全體制機制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本市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牽頭部門,負責統籌本市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各項工作。市政府成立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處非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處非辦”)和三個組。處非辦設在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承擔日常工作,中國人民銀行保定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保定監管分局協助做好日常工作。綜合協調組,設在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打擊和處置組,設在市委政法委員會;信訪穩定組,設在市信訪局。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職責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應當明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及具體工作人員。牽頭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力量,能夠正常履行非法集資行為調查認定、行政處罰和善后處置等相關職責。
(二)主要行業部門職責
各行業主(監)管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誰(前置)審批誰負責,誰牽頭誰協調”的原則,對本行業和領域進行行業指導和歸口管理,組織做好宣傳教育、監測預警、排查整治和善后處置以及由此引發的信訪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發改部門備案的股權(創業)投資企業(含管理企業)等職責范圍內監管的機構。
市教育局:負責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及培訓機構)等職責范圍內監管的機構。
市民政局:負責養老、殯葬服務等職責范圍內監管的機構。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房地產建筑、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等職責范圍內監管的機構。
市商務局:負責加強商場、超市管理,禁止為非法集資等各類犯罪行為提供場地,實施嚴格獎懲制度。
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負責旅行社等職責范圍內監管的機構;加強對電視、廣播、報紙、期刊等媒體廣告發布情況進行監測和檢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媒體刊登虛假廣告誤導公眾。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衛健領域等職責范圍內監管的機構。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投資公司(投資類、投資管理類、投資咨詢類、投資服務類)等職責范圍內監管的機構;負責對媒體廣告發布情況的監測、排查和清理工作,對發布集資廣告的企業和廣告經營者,依法查處;依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的抄告,依法吊銷相關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營業執照,并依規將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協助人推送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職責范圍內監管的機構。
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供銷合作社、市水利局負責職責范圍內監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三)其他部門職責
市委宣傳部:組織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各類媒體廣告監測和檢查;協調新聞媒體開展防范非法集資的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
市委政法委員會:督導政法機關依法做好非法集資案件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善后處置工作;組織、督導維穩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市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涉非法集資網絡信息輿情的監測,及時通報屬地和有關部門并協助做好處置工作。
市信訪局:負責治理非法集資過程中的信訪工作,做好集資參與人來信來人接訪,以及勸導和說服解釋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維穩工作。
市公安局:組織、協調和指揮各級公安機關受理單位或個人舉報、報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線索,指導各級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案件偵查工作,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協助做好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市司法局:負責涉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方面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市財政局:做好經費保障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預算,及時撥付經費。
市審計局:根據行業審計監測,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線索;配合公安機關和行業主(監)管部門,開展非法集資案件的相關處置工作?! ?/span>
市行政審批局:依據《條例》和《辦法》,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等商事登記管理。
市稅務局:協助有關部門提供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稅收繳納方面的有關線索,及時查處涉嫌非法集資企業違反稅法行為,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企業的稅務監督工作。
市人民檢察院:負責非法集資案件涉案犯罪人員的審查逮捕、起訴、出庭公訴和訴訟監督工作;為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提供法律咨詢和指導等工作。
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審判、涉案資產處置和善后工作;為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提供法律咨詢和指導等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保定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保定監管分局: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工作,每季度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報送監測報告;及時報送非法集資風險的個案報告。
市通信管理辦公室:協調上級部門對用于非法集資的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及時依法做出處理;配合做好非法集資防范處置和宣傳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鄉村振興局等其他行業主(監)管部門負責加強行業指導和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本行業領域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日常監測、風險排查和善后處置以及由此引發的信訪工作。
行業協會要發揮協調和約束作用,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風險,發現風險線索,及時報告行業主(監)管部門。
新聞媒體應當強化自律責任,嚴格稿件審核把關,不擅自報道涉嫌非法集資的資訊信息;積極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公益宣傳,并依法對非法集資進行輿論監督。
二、加強監測預警,著力源頭防控
(四)加強日常監測。各級牽頭部門要積極對接運用省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臺,加強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強化網絡監測,及時發現、預警苗頭性風險。
管行業、管業務必須管風險,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當強化日常監管,既管經審批的合法機構和金融活動,也管屬于業務范圍內、未經審批的涉及金融的非法機構和非法活動。要對本行業系統內涉嫌非法集資新苗頭、新動向定期綜合研判分析,密切跟蹤監測,督促企業、個體工商戶依法規范經營,防止非法集資活動發生。行業主(監)管部門要重點加強民間投融資、合作社、零售商貿、養老、房地產等業務機構的監測跟蹤,及時預警風險。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將非法集資監測預警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指導網格員加強對非法集資活動的摸排。對發現的風險線索,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初步核查并及時采取防控措施,并將線索上報所在地縣級牽頭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經核實,線索涉嫌非法集資的,參照有關舉報獎勵規定對網格員予以獎勵。
(五)加強宣傳教育。各地各部門每年組織不少于2次集中宣傳教育,常態化運用各類媒介或者載體,以多樣化方式宣傳非法集資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不斷提升宣傳覆蓋率和滲透力。
(六)廣泛發動群眾。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并公布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制度和郵箱、電話,安排專人受理,暢通舉報受理渠道,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及時給予獎勵,不斷調動群眾舉報線索的積極性。
三、及時開展處置,有效化解風險
(七)及時處置風險。各級牽頭部門和行業主(監)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非法集資風險的,由行業主(監)管部門先期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并進行初步調查,形成初步調查結論,報所在地縣級牽頭部門,報告基本內容需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涉嫌非法集資情形、初查認定結論等。
(八)組織調查認定。各級牽頭部門應按照《條例》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認定。需要公安機關等部門聯合執法的,按照《辦法》第二十九條執行。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配合屬地牽頭部門,協助對涉嫌非法集資賬戶開展調查。
(九)依法行政立案。經調查認定,對有初步確認的違法嫌疑人和初步認定違法事實的,牽頭部門應當予以立案。調查認定和立案管轄按照《條例》《辦法》規定執行,情況復雜的,報請上級牽頭部門研究決定。
(十)做好行刑銜接。各級牽頭部門在行政監督檢查中,可商請公安機關就證據固定等問題提出參考意見;案件調查認定終結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處理的決定。行政監督檢查中,發現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經牽頭部門或行業主(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行為的調查認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必經程序。
(十一)嚴厲打擊犯罪。在全市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公安機關應按照“穩妥推進、精準拆彈、綜合治理”的工作原則,做好實施重點打擊、配合防范風險、處置突發重大案件等工作,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
案件辦理應堅持企業登記地、人員常住地公安機關主辦,重大跨區域案件就近受理群眾報案原則。案件主辦地應及時發布案件受理方式,并向其他涉案地通報情況、提供數據、發布答復口徑。
(十二)依法審慎處置。對重大風險主體,要在各地黨委政府領導下,按照依法穩妥處置的整體工作部署,審慎評估風險,做到精準打擊,嚴防引發疊加風險或社會過度反應,全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要強化處置協調,健全公檢法聯席會議制度,并加強與處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情報信息的互聯互通,發現重大涉非法集資犯罪線索時,檢察機關及時介入,共同研判,有序偵查;對暫不能刑事立案的,根據《條例》規定,經設區市以上牽頭部門決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限制非法集資的個人或單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出境;對能夠刑事立案的,由案件偵辦機關及時啟動邊控措施。
要依法高效處置資產,司法機關要采取多元化的涉案資產處置路徑,對于查扣的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易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進行先行處置變現,最大限度挽回損失。
(十三)及時清退資金。對于未刑事立案的非法集資資金,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全面歸集清退資金、制定清退方案、召開集資參與人代表會議,在充分聽取集資參與人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合規自行組織清退。各級牽頭部門應按照《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對清退過程予以監督。
對于已刑事立案的非法集資資金,法院司法審結后,梳理確認追繳資產,并依法統一組織處置、清退。參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試行)》(處非聯發〔2008〕4號)第四十條有關規定,非法集資案件一般處置程序為:成立專案組、制定處置方案、公告取締、債權債務申報登記和核查確認、資產負債審計和資產評估、資產清收、保全和實物資產的變現、集資款項清退。清退工作完成后,要及時形成清退情況和結案報告,報上級處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跨區域和上級指定辦理的非法集資案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主辦地和“三統兩分”(統一指揮協調、統一辦案要求、統一資產處置、分別偵查訴訟、分別落實維穩)的原則,依法做好資金清退和善后處置工作。案件主辦地和善后處置工作存在爭議的由共同上級部門研究確定。
組織清退前,案件主辦地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分析研判,制定善后處置工作方案,穩妥有序組織清退。重特大案件,必要時應逐級上報至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不得擅自提前、個別清退集資款。
(十四)維護社會穩定。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非法集資案件主辦地人民政府要落實牽頭責任,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梳理集資參與人信息、制定答復口徑,通過信訪聯席辦推送相關轄區。各涉案地落實屬地責任,由本級信訪聯席辦協調落實信訪穩控措施,共同維護社會穩定大局。
四、夯實保障基礎,嚴肅考核問責
(十五)全面加強保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人員、經費、執法設備等保障,將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各級牽頭部門應當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各項制度,加強處置非法集資執法規范化、信息化建設,積極探索聯合執法、綜合執法等執法方式,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十六)全面督導考核。各縣(市、區)、開發區和各行業主(監)管部門,要扎實開展防非處非工作,定期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匯報工作開展情況。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依據省、市有關考核辦法,做好考核評價工作。對工作不重視、失職失責的,進行通報、約談、督辦,限期整改;對案件高發多發,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嚴重后果的,提請市紀委監委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本細則有效期5年,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