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國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擬訂或參與擬訂有關司法工作方面的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并監督實施。 (二)制定全縣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和法制宣傳工作。 (三)指導管理全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指導管理全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員協會工作。 (五)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化、規范化建設;管理全縣司法鑒定機構,指導監督全縣司法鑒定工作;負責仲裁登記工作。 (六)指導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財務及物資裝備工作;負責機關經濟財務等活動的內部審計監督。 (七)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管理局機關的人事工作;協助各鄉鎮管理司法所領導干部工作。 (八)組織指導全縣勞教人員和勞改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九)負責全縣社區矯正工作。 (十)指導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和管理全縣123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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