淶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域保留證明事項基本目錄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用途 | 設定依據 | 索證部門 | 出具部門 | 備注 |
法律 | 法規 | 國務院決定 | 規章等程序性規定 |
1 | 學校資產證明 | 申請籌設、正式設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辦教育促進法》(2018 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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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淶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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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 | 申請籌備設立、正式設立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訂)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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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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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最高學位(學歷)證書或相關批準文書。職業資格證明 | 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7號)第十六條 |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2017年3月1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2號)第七條、第十一條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駐外使、領館;申請人獲得學位(學歷)所在國駐華使、領館;我國學歷認證機構;港澳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公證機構;行業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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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體檢證明 | 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7號)第十六條 |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2017年3月1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2號)第七條、第十一條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檢驗檢疫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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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擬聘用外國人履歷證明、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證明 | 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7號)第十六條 |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2010年11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第七條、第十一條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原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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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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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2010年11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第七條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申請人國籍國或經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門出具并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應經所在地區公證機關公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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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供養直系親屬與死者關系證明(通過告知承諾制、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 辦理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核定;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養老保險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條、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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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六條 | 淶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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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離退休人員死亡證明(通過告知承諾制、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 辦理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核定;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養老保險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條、第十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條 |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 |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動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六條 | 淶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安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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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死亡證明材料(通過告知承諾制、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 辦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養老保險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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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四十一條《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三條 | 淶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安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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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能夠確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繼承權的公證文書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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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第七條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9〕84號)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 淶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證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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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用于申請工傷認定的近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不能證明的) | 申請工傷認定(申請人資格) |
|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 號)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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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原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或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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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經濟困難證明 | 申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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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勞動部頒布)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 淶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遺屬供養親屬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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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證明 | 工傷認定申請 |
|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 號)第十五條《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條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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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人民團體或者村(居)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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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與工亡職工關系的證明 (結 婚證、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不能證 明的) | 供養親屬撫 恤金申領 (工傷保險 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 號)第三十九條、第 四十一條 |
| 《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發 〔2012〕 11號)第七十條 | 淶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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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 生活來源的證明(告知承諾制辦理) | 供養親屬撫 恤金申領 (工傷保險 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 號)第三十九條、第 四十一條 |
| 《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的通知(人社部發 〔2012〕 11號)第七十條 | 淶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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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孤兒、孤寡老人證明 | 供養親屬撫 恤金申領 (工傷保險 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 號)第三十九條、第 四十一條 |
| 《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的通知(人社部發 〔2012〕 11號)第七十條 | 淶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市、縣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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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供養直系親屬經濟收入情況證明(無固定收入證明) | 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申請領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九條、第 四十一條 |
| 勞動保障部社保中心《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六條 | 淶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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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死亡證明 (無法通過數據比對核查的通過告知承諾制) | 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申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條 | 《失業保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第十條 |
|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八號)第十六條 | 淶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安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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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死亡證明 (無法通過數據比對核查的通過告知承諾制) | 申領一次性 工亡補助金 (含生活困 難,預支 50%確認)、 喪葬補助金申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 《工傷保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令第586號)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
| 《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2〕11號)第六十九條 | 淶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安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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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不低于中外合作辦學者資金投入15%的啟動資金到位證明 | 申請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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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委托市級實施) |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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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 失業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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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淶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原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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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死亡證明 | 申請工傷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條 |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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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淶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法院、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村(居)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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