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事項:行政處罰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長城保護條例》《河北省長城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宗教事務條例》
三、處罰范圍:依法開展走馬驛鎮轄區內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民族事務、宗教事務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查處違法行為。
四、承辦機構:走馬驛鎮綜合行政執法隊
五、審批機構:淶源縣走馬驛鎮人民政府
六、辦理流程:見行政處罰流程圖
七、辦理時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內立案;2個月內調查終結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需要延長辦案時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0前報請集體討論決定,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
(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時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三)直接送達的文書7日內送達,公告送達時限60天。
八、監督方式:問卷調查,稽查跟蹤稽查。
九、救濟渠道
(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與聽證告知下達后3日內,當事人有要求陳述、申辯或聽證的權力;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淶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處罰結果: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結果在政府門戶網站公示。
十一、責任追究
(一)對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對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辦公地點、時間及電話
(一)地點:淶源縣走馬驛鎮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
(二)時間: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下午:14:30~17:30(夏季)
(三)電話:0312-73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