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事項:行政處罰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出版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娛樂場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河北省宅基地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農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河北省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三、處罰范圍:依法開展淶源鎮轄區內環境、衛生、安全生產、交通、城市管理、勞動監察、文化廣電、建筑施工、規劃、宅基地、動物防疫、種子經營、農藥、再生資源、取水、堤防、河道、醫療、林木、宗教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查處違法行為。
四、承辦機構:水堡鎮綜合行政執法隊
五、審批機構:淶源縣水堡鎮人民政府
六、辦理流程:見行政處罰流程圖
七、辦理時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內立案;2個月內調查終結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需要延長辦案時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0前報請集體討論決定,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
(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時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三)直接送達的文書7日內送達,公告送達時限60天。
八、監督方式:問卷調查,稽查跟蹤稽查。
九、救濟渠道
(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與聽證告知下達后3日內,當事人有要求陳述、申辯或聽證的權力;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淶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處罰結果: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結果在政府門戶網站公示。
十一、責任追究
(一)對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對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辦公地點、時間及電話
(一)地點:淶源縣水堡鎮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
(二)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下午:14:30~17:30(夏季)
(三)電話:0312-?732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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