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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屯鎮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法制審核制度

        事前公開  發文時間:2025-03-17 15:06:13   瀏覽次數: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本單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本單位法制員負責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1、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價值相當于第一項規定的數額;

        3、責令停產停業;

        4、吊銷許可證;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或者本單位認為需要聽證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行政許可決定;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是作出決定前的必經程序,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五條 案件承辦機構或承辦人在調(審)查終結后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對符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條件的案件和事項應當送法制員進行審核。

        第六條 案件承辦機構或承辦人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

        2、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及其情況說明;

        3、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4、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相關證據資料和依據;

        5、經聽證或者專家審查、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審查、評估報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員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辦機構或承辦人在指定時間提交。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基本事實;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裁量基準的情況;

        3、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4、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法制員對于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僅對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

        1、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2、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3、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行政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6、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7、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8、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九條 法制員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條 法制員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1、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2、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3、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4、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的意見;

        5、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見。

        第十一條 法制員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情復雜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法制員審核完畢后,應當出具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 案件承辦機構或承辦人對法制員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采納;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制員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將雙方意見一并報送本單位負責人處理。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案件或事項經法制員審核通過后,提交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提交領導審批決定。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南屯鎮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四)需經聽證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時的原則,堅持應審必審、有錯必糾,保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適當。

         

        第四條 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情況將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接受縣司法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依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相關規定,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六條 按照執法案件辦理、審核、決定相分離的原則,明確負責法制審核工作的機構(以下稱法制審核機構)具體負責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第七條 按照全市規定的條件和比例配備法制審核人員,并定期組織法制審核人員培訓,應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條 綜合行政執法隊在案件調查或者審查結束后,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先送法制審核機構進行法制審核,經法制審核后,報請機關負責人或者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 執法承辦機構在送法制審核機構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調查終結報告或者有關審查情況報告;

        (二)執法決定代擬稿;

        (三)作出執法決定的相關依據;

        (四)作出執法決定的證據資料;

        (五)經聽證、評估的,提交聽證筆錄、評估報告;

        (六)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審核機構認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執法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者退回執法承辦機構補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條 法制審核機構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法制審核: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是否超越本機關法定權限;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五)適用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六)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九)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法制審核機構進行法制審核,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或相關人員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二條 法制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執法承辦機構送審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情況復雜的,經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執法承辦機構不得因進行法制審核導致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期限超出法定辦理期限。

        第十三條 法制審核機構完成法制審核后,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表),區別情況,提出以下書面審核意見: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1.行政執法主體合法;

        2.行政執法人員具備執法資格;

        3.未超越本機關法定權限;

        4.事實認定清楚;

        5.證據合法充分;

        6.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

        7.適用裁量基準適當;

        8.程序合法;

        9.行政執法文書完備、規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見:

        1.事實認定、證據和程序有瑕疵;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

        3.適用裁量基準不當;

        4.行政執法文書不規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調查、補充調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1.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

        2.行政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

        3.事實認定不清;

        4.主要證據不足;

        5.違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機關法定權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見。

        (五)其他意見或者建議。

        法制審核意見應當經法制審核機構負責人簽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審核未通過的,執法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審核意見作出相應處理,再次送法制審核機構審核。

        執法承辦機構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法制審核機構提出復審建議。法制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審建議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執法承辦機構對復審意見仍有異議的,報請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五條 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行政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六條 執法承辦機構送交法制審核時隱瞞真相、提供偽證或者隱匿、毀滅執法證據,或者法制審核機構在審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鄉鎮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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