淶源鎮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本單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本單位法制員負責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1、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價值相當于第一項規定的數額;
3、責令停產停業;
4、吊銷許可證;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或者本單位認為需要聽證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行政許可決定;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是作出決定前的必經程序,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五條 案件承辦機構或承辦人在調(審)查終結后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對符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條件的案件和事項應當送法制員進行審核。
第六條 案件承辦機構或承辦人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
2、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及其情況說明;
3、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4、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相關證據資料和依據;
5、經聽證或者專家審查、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審查、評估報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員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辦機構或承辦人在指定時間提交。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基本事實;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裁量基準的情況;
3、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4、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法制員對于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僅對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
1、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2、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3、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行政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6、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7、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8、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九條 法制員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條 法制員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1、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2、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3、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4、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的意見;
5、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見。
第十一條 法制員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情復雜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法制員審核完畢后,應當出具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 案件承辦機構或承辦人對法制員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采納;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制員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將雙方意見一并報送本單位負責人處理。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案件或事項經法制員審核通過后,提交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提交領導審批決定。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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