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家莊鎮輕微違法免罰清單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免罰情形 | 適用條件 |
1 | 對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地面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噴涂或者粘貼小廣告等影響市容的行為的處罰;對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吊掛、晾曬物品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地面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噴涂或者粘貼小廣告等影響市容的行為。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對具體行為實施者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內容涉及偽造證件、印章、票據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吊掛、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 | 對未按規定利用懸掛物、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廣告的或審批期滿后未及時撤除,或者不及時整修、清洗、更換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隱患的廣告牌、招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在城市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招牌、指示牌、畫廊、櫥窗、霓虹燈、燈箱、條幅、旗幟、顯示屏幕、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形美觀、安全牢固。設置單位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逗颖笔〕鞘惺腥莺铜h境衛生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 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利用懸掛物、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廣告,應當在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和地點設置,期滿后及時撤除?!逗颖笔〕鞘惺腥莺铜h境衛生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 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3 | 對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十九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廣告設置的位置、規格、色彩及效果圖等資料。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大型戶外廣告的界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內容設置的,責令改正。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4 | 對未經批準(或未按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宣傳品,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等,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期滿后及時撤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處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5 | 對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二條,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確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應當征得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6 | 對出現違反城市施工現場作業規定行為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施工現場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二)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三)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符合安全標準;(四)拆除建筑物、構筑物,采取防塵措施;(五)對車輛進出施工現場道路進行硬化;(六)渣土及時清運,保持整潔;(七)駛離施工現場的車輛保持清潔;(八)施工排水按規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九)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施工現場作業不符合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7 | 對不按照規定清理垃圾、糞便、積雪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的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依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違反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不足一噸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超過一噸處以每噸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責任區內的糞便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的,對負責清理的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超過一噸的,按每噸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8 | 對影響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燒烤、沿街散發商品廣告;第四十條第二款,違反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9 |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0 | 對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以樹承重;踐踏綠地,損傷樹木花草,在綠地內堆放雜物、焚燒物品、排放污水;在綠地內傾倒有毒有害物質;擅自采挖樹木;在綠地內挖坑取土(沙);在綠地內放養牲畜、家禽;盜竊樹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葉;盜竊、損毀園林設施;在綠地內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車輛,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區綠地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第(一)項、第(六)項、第(九)項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一)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以樹承重?!逗颖笔〕鞘袌@林綠化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第(一)項、第(六)項、第(九)項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六)在綠地內放養牲畜、家禽?!逗颖笔〕鞘袌@林綠化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第(一)項、第(六)項、第(九)項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九)在綠地內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車輛,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區綠地?!逗颖笔〕鞘袌@林綠化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二)踐踏綠地,損傷樹木花草,在綠地內堆放雜物、焚燒物品、排放污水。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1 |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以及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策 五十七條第二款: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沒有違法所得; 2.符合申請勞務派遣許可的法定條件,且有繼續經營的意愿; 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下; 4.按要求取得勞務派遣許可; 5.違法行為未對公民、法人和其它 組織造成損害,未引發不良輿論、 未造成突發事件等不良社會危害后果。 |
12 |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增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行為處于初始階段。 4.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為,并立即或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拆除違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恢復原狀。 5.未發生傾覆、倒塌等事故。 未影響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暢通 | |
13 | 對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六十九條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按執法部門要求進行規范裝載,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 4.損壞程度輕微或污染面積較小,未因此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擁堵等危害后果。 在執法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清除污染或修復損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復損害,執法部門代為恢復原狀的,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 |
14 | 對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拆除相應的非公路標志和設施。 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害,引發交通事故和交通擁堵等危害后果。 | |
15 | 對損壞、污染公路路面及影響公路暢通,或者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飲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這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制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的試車場地。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污染或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 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清除擺攤設點和堆放物品。 4.該行為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壞,未造成交通擁堵或引發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16 |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保證不再違反同類規定,限期采取補救措施; 3.未經批準擅自取水且年取水量小于5000立方米的;取水許可證逾期仍取水且30日內提交取水許可延續申請的;超許可水量取水且超出部分小于許可水量10%或1000立方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且在規定時限內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完成計量設施安裝的; 4.當事人配合當地水利部門的檢查、調查等工作; 5.其他可以免于處罰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處罰,但應將本次違法情況進行登記備案,以后再發生類似問題的將不再適用本條件。 |
17 | 對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 輕微不罰 | 1.初次違法; 2.糾正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立即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未對水利工程安全造成影響的;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明確可以免于處罰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處罰,但應將本次違法情況進行登記備案,以后再發生類似問題的將不再適用本條件。 |
18 | 對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過,2019年8月修正)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box-sizing: border-box;"/>第三十七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box-sizing: border-box;"/>“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box-sizing: border-box;"/>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box-sizing: border-box;"/>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國務院令第256號,2021年7月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三次修訂)第五十五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從重處罰?!?/td>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2.及時改正,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已拆除,消除違法狀態;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耕地已復耕,無社會影響。 |
19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對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過,2019年8月修正)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钡谒氖臈l:“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box-sizing: border-box;"/>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box-sizing: border-box;"/>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box-sizing: border-box;"/>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box-sizing: border-box;"/>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box-sizing: border-box;"/>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國務院令第256號,2021年7月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三次修訂)第五十七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罰?!?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box-sizing: border-box;"/>3.【地方性法規】《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1987年4月通過,2022年3月修訂)第六十八條:“【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td>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2.及時改正,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已拆除,消除違法狀態;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占用土地恢復原狀,無社會影響。 |
20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 1.【行政法規】《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12月國務院令第257號,2011年1月國務院令第588號)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box-sizing: border-box;"/>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box-sizing: border-box;"/>2.【地方性法規】《河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3年9月通過,2014年9月修正)第十四條:“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四)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box-sizing: border-box;"/>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td>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未破壞永久本本農田保護標志; 2.及時改正,及時恢復原狀;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無社會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