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家井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 ||||
序號 | 執法項目大類 | 審核的具體執法決定項目 | 依據 | 審核重點 |
1 | 行政許可類決定 | 擬做出不予許可決定或撤銷許可決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審核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或撤銷許可決定的依據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 |
2 | 行政處罰類決定 | 對公民擬處10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擬處10萬元以上罰款的決定 | 《金家井鄉行政裁量基準制度》 |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 ||||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罰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 ||||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權利; | ||||
擬做出減輕處罰或按照情節需要加重處罰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一)有無構成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法律要件; | ||
(二)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 | ||||
3 | 行政強制類決定 | 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及行政機關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法》第四條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2、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 ||||
3、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 ||||
4、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 ||||
5、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 ||||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 ||||
(3)通知當事人到場; | ||||
(4)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 ||||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 ||||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 ||||
4 | 其他需要審核的執法決定 | 將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行政執法決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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