淶源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執法主體 | 承辦機構 | 執 法 依 據 | 實施 對象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和標準 | 備注 | ||||||
法律 | 行政法規 | 地方性法規 | 部委規章 | 政府規章 | 規范性文件 | 法定 時限 | 承諾 時限 | |||||||
行政許可: | ||||||||||||||
1 |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審批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21、24條 | 單位法人、 內設機構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不收費 | ||||||||
2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33條 | 單位法人、 內設機構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不收費 | ||||||||
3 | 宗教團體成立、變更、注銷前審批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7條 | 單位法人、 內設機構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不收費 | ||||||||
4 | 設立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第4條 | 單位法人、 內設機構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不收費 | ||||||||
5 |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超過十萬元)審批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57條 | 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39條 | 單位法人、 內設機構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不收費 | |||||||
6 | 對清真食品的專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印制審核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14條 | 單位法人、 內設機構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
1 | 對違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的處罰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法人、公民 | |||||||||
2 | 對宗教團體、宗教院?;蜃诮袒顒訄鏊麄?、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拒不接受有關部門整頓的行為的處罰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三條 | 單位、法人 | |||||||||
3 | 對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主辦的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或者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行為的處罰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四條 | 單位、法人 | |||||||||
4 | 對宗教活動場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行為的處罰。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 | 單位、法人 | |||||||||
6 | 對臨時活動地點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相關規定的處罰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六條 | 單位、負責人 | |||||||||
7 | 對宗教活動場所未建立健全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將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或造成嚴重后果等行為的處罰;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 | 單位、法人 | |||||||||
8 | 對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資產、稅收管理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七條 | 單位、法人 | |||||||||
9 | 對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處罰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 單位、個人 | |||||||||
10 | 對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辦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行為的處罰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 | 組織者 | |||||||||
11 | 對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處罰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條第一項 | 單位、法人、組織者 | |||||||||
12 | 對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行為的處罰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條第二項 | 單位、法人 | |||||||||
13 | 對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處罰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一條 | 單位、法人、個人 | |||||||||
14 | 對違規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處罰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 單位、法人、個人 | |||||||||
15 | 對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處罰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 公司、法人、個人 | |||||||||
16 | 對宗教教職人員宣傳、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收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獨立自主自辦原則;違反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組織、主持未經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處罰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三條 | 單位、法人、個人 | |||||||||
17 |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處罰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的宗教業務處 |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四條 | 個人 | |||||||||
行政檢查: | ||||||||||||||
1 | 對宗教活動場所內部管理的監督檢查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宗教業務處室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六條 | 單位 | |||||||||
2 | 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監督檢查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宗教業務處室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七條 | 單位 | |||||||||
3 | 對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和執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宗教業務處室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七條 | 單位 | |||||||||
4 | 對宗教活動場所登記項目變更情況的監督檢查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宗教業務處室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七條 | 單位 | |||||||||
5 | 對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 | 中共淶源縣委統戰部 | 相關宗教業務處室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七條 |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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