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權力 | 權力 | 行政 | 實施依據 |
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的處罰 | 淶源縣統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
2 | 行政檢查 | 對統計調查對象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統計調查制度情況的檢查 | 淶源縣統計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三條 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