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執法項目大類 | 審核的具體執法決定項目 | 依據 | 審核重點 |
1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 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行為 |
2 | 對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 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行為 | |
3 | 對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四十一條第三款 | 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行為 | |
4 | 對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四十一條第四款 | 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行為 | |
5 | 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四十一條第五款 | 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行為 | |
6 | 對遲報統計資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四十二條 | 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 |
7 | 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四十二條 |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