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單位: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權力類別 |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實施主體 | 承辦機構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和標準 | 備注 |
行政處罰 | 111005 |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遺留的渣土、枝葉等雜物,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未及時清除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第十三條地二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十五條第二款 | 管理單位、個人、作業者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07 | 對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吊掛、晾曬物品的,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第十條;《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十七條第二款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08 | 設置單位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第十一條第一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十八條第一款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09 | 對利用懸掛物、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廣告,應當在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和地點設置,期滿后及時撤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十八條第二款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10 | 對未經執法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第十一條第二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十九條第二款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 | |
行政處罰 | 111011 | 對未經執法局批準,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等或者未按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宣傳品的;或未按批準內容設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第十七條;《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二十條第一款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12 |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第十四條;《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14 | 對在城市內行駛的貨運車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垃圾,未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露、遺撒的,責令清除,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第十五條;《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二十五條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15 | 對城市施工現場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二)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三)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符合安全標準;(四)拆除建筑物、構筑物,采取防塵措施;(五)對車輛進出施工現場道路進行硬化;(六)渣土及時清運,保持整潔;(七)駛離施工現場的車輛保持清潔;(八)施工排水按規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九)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第十六條;《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二十七條 | 施工單位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16 | 對沿街門店、攤主對責任區內的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未依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責任區內(攤點包括外延2米范圍)垃圾和糞便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17 | 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的積雪,應當及時清掃和鏟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18 | 對餐飲業和單位食堂對產生的餐廚垃圾出售、倒運、擅自處理的或將餐廚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與其他垃圾混倒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19 | 對在市區飼養寵物,飼養人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未即時清除的,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21 | 對隨地吐痰、便溺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第三十二條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22 | 對亂丟瓜果皮核、紙屑、煙頭、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裝袋等廢棄物的,責令改正,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第三十二條;《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23 | 對在市內的公共場所、街道亂倒污水,亂丟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責令改正,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24 | 對在市內公共場所、街道或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責令改正,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25 | 對在城市道路兩側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燒烤、沿街散發商品廣告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26 | 對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商業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活動的,責令改正,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27 | 對單位或個人占用、毀損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28 | 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第二十二條;《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29 | 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第11號令)第四十三條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31 | 對單位或個人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令)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32 | 對單位或個人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令)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三款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33 | 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令)第十條、第二十一條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34 | 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令)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35 | 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給予警告,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令)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36 |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未按規定時間、路線運行,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令)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37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令)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38 | 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令)第二十五條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40 | 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令)第四條、第三十八條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41 | 對開發建設的單位或經營管理單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令)第十條、第三十九條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42 | 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令)第十三條、第四十一條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43 | 對單位或個人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令)第十六條、第四十二條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44 | 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令)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三條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45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46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
行政處罰 | 111047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罰款的處罰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令)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 | 單位和個人 | 法定時限 | 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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