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執法相對人救濟途徑 | |||||
序號 | 服務對象 | 救濟類型 | 具備條件 | 受理單位 | |
1 | 行政管理相對人 | 陳述、申辯 | 執法人員告知當事人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
2 | 行政管理相對人 | 要求聽證 | 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 | 淶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
3 | 行政管理相對人 | 申請復議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 淶源縣人民政府 | |
4 | 行政管理相對人 | 提出行政訴訟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淶源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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