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行政執法服務指南
一、執法事項:城市管理行政處罰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河北省綠化條例》《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保定市主城區戶外廣告及招牌管理辦法》《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保定市主城區戶外廣告及招牌管理辦法》《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供熱用熱辦法》《河北省供熱用熱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三、處罰范圍:依法開展對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行為處罰,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規定的行為處罰,對違反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違法行為處罰,對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行為處罰,對違反城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相關規定的行為處罰,對違反園林綠化相關規定的行為處罰。
四、承辦機構: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五、辦理流程: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流程圖
六、辦理時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立案;7個工作日內調查終結,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需要延長辦案時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0日前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批準或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
(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時限15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其中,違反《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查封扣押時限為15天,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查封扣押時限為30天,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三)直接送達的文書7日內送達,公告送達時限60天。
七、監督方式:問卷調查,組織督查、跟蹤督辦。
八、處罰結果: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九、責任追究
(一)對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對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辦公地點、時間及電話
(一)地點: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南山街66號
(二)時間:8:30—17:30
(三)電話:0312-7321303
淶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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