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淶)南屯鎮綜執罰決字【2024】001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淶源縣和順源鐵選廠三分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30663682188R
單位地址:淶源縣南屯鎮馬圈村
法人:趙立華
本機關于2024年9月12日對淶源縣和順源鐵選廠三分廠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取水量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你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取水量,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的條件取水的”的規定。以上事實有現場影像資料、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取水許可證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已于2024年9月16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和聽證告知,你(單位)放棄陳述、聽證。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之規定;依據《河北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2020年版)第四條,執行標準第一條: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取水量,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或擅自擴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決定對你(單位)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淶源縣和順源鐵選廠三分廠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給予處罰款20000元(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淶源縣財政局征收管理股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如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向淶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 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淶罰證字第05130112
淶源縣南屯鎮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